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高职高专学费和高校住宿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4-06-27浏览次数:4104

  

鄂价费规[2013]10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教育收费政策,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部分公办高校学费和高校住宿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高职)、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高专)和公办本科院校中的专科学费标准

(一)公办部属本科院校和省属公办本科院校举办的高职院校、独立举办的高职院校和高专学校,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艺术类专业学费可在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二)公办本科院校中的专科一般专业按本校一般本科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艺术类专业可在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上述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从201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已在校就读的学生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规定执行。

 

二、高校安装空调的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

未安装空调的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仍按鄂价费[2006]183号文规定执行。对增装空调的学生宿舍,在鄂价费[2006]183号文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基础上,每生每学年增加的住宿费标准为:单人间480元;双人间240元;4人间120元;5-6人间80元;7-8人间60元。收取上述费用的学生宿舍使用面积不超过27�(含)的,空调制冷量不得小于1.5匹;27�以上的,空调制冷量不得小于2匹。学校购置、安装、维修(护)空调及配套设施,不得再向学生收取费用。学生使用空调发生的电费,按规定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学生负担。上述增装空调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从201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对贫困生的住宿费实行适当减免。住宿费中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鄂价费[2006]183号文执行。

 

三、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公办普通高职高专学费标准调整后,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禁以各种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坚决予以查处;要利用多种形式对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违规收费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四、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政策,为家庭困难学生不辍学提供保障。

五、各有关高校应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2013年8月5日